②组织专家评审会,推荐专家组组长,介绍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许可条件和验收要求(专家组应根据许可条件审查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等内容);
③需要对现场进行勘查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④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明确的评审意见形成《专家审查验收意见》,并要求专家签名确认。
(3)依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应与专家现场勘查同时进行),逐项填写《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明确意见。
(4)认为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将材料移送综合法规处按要求举行听证。
(5)针对许可条件,在《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单》上提出明确的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草拟《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呈主管处室负责人复审;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草拟《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呈主管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验收时间和听证时间,专家审查验收时间为从拟定专家组成员名单之日起至形成《专家审查验收意见》之日止,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审查受理和初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结论的准确性。
(2)在《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单》上签署明确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建议;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3)对初审工作人员起草的《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许可文书进行审核,并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
(4)将行政许可材料交初审岗位工作人员,送主管副局长决定。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
1、综合审查初审、复审程序的规范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
2、在《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上签署明确的决定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署《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签署《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3、将经审批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交主管处室初审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和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制作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
1、根据主管副局长签署的《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文稿,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制作《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一式二份)。
2、将《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等文书呈主管处长核对后送局办公室登记、核对、盖印。
3、将制作的《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文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将行政许可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及时办理送达回执手续,并移送归档岗位归档。
3、办理许可事项终结登记。
(三)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整理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将所有法律文书和行政许可材料按归档目录整理装订,并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三)时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责任追究: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安监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6560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CSX-0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核发实施程序
A、新申请核发许可证的实施程序
许可对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人。
许可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预核准登记)且不经营剧毒品和成品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四条;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
受理地点: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许可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价合格意见(无仓储的批发单位可免);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有效期限:3年
申请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单位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未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下同);
5、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价意见(无仓储、无门店的批发单位可免);
6、无仓储的批发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仓储单位签定的仓储合同,或与直接调拨货物的单位签订的购销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7、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10、所在地县级安监局出具的《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的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提供接待、解释以及咨询服务。
2、对照申请资料目录,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履行以下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接收通知书即为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申请资料的,自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制作的接收材料通知书和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
4、填写《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单》,在受理之日起的2日内将所有资料送交主管处室审查。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①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是否对经营条件、储存条件进行了评价且结论为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安全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是否为符合安全条件(合格)或基本符合安全条件(基本合格),评价结论为基本符合安全条件的,申请人是否对“不合格”项和《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了整改,并由安全评价机构书面认定;
②审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是否规范、有效;
③审查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或安全评价机构的消防评价意见是否有效,验收或评价结论是否为合格;
④审查无仓储的批发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仓储单位签定的仓储合同,或与直接调拨货物的单位签订的购销协议是否规范、有效;
⑤审查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是否规范、有效,是否与安全评价地址一致;
⑥审查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其安全资格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并与申请单位和人员相符;
⑦审查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整、规范。包括: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仓储物品储藏保养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无仓储、无门店的批发单位免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出入库登记、验收等制度);
⑧审查申请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本单位经营活动实际编制(无仓储、无门店的批发单位预案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经营品种的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受伤人员现场救护、医院救治方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⑨审查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安监局出具的《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是否全面、规范、有效,审核意见是否明确。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现场核查,逐项填写《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明确意见。
(3)认为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将材料移送综合法规处按要求举行听证。
(4)针对许可条件,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单》上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草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主管处室负责人进行复审;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以及有关许可内容的建议,草拟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主管处室负责人进行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审查受理和初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结论的准确性。
(2)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单》上签署明确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建议;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3)对初审工作人员提出的有关许可内容建议和提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草稿进行审核,并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
(4)将行政许可材料交初审岗位工作人员,送主管副局长决定。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
1、综合审查初审、复审程序的规范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
2、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决定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签署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签署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