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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公墓“植树绿化月”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公墓“植树绿化月”活动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自2006年我市开展墓葬整治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墓葬整治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市共拆迁“三沿五区”坟墓近20万穴,建成生态墓地263个。但由于墓葬集中拆迁,新建公墓绿化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全市公墓存在绿化覆盖较低的情况,一些公墓产生新的“青山白化”现象,有的还比较严重。为巩固墓葬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深化葬法改革,促进生态市建设,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开展墓葬专项整治的通知》(甬党办发〔2006〕49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于今年植树节期间在全市公墓开展“植树绿化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宁波”建设和“绿色殡葬”的要求,通过公墓“植树绿化月”活动,使我市公墓绿化覆盖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彻底治理“青山白化”,努力把公墓建设成生态园林文明景观,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二、活动时间
  公墓“植树绿化月”活动定于今年植树节期间开展,具体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4月1日。
  三、植树绿化范围
  全市所有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及骨灰存放处等墓葬区(以下简称公墓)。
  四、工作目标
  (一)通过植树绿化,使公墓墓区实现绿化全覆盖。具体要求是:
  1、墓区前排种植速生常绿乔木,对整个墓区实行有效遮掩;
  2、墓区周边种植高度离地表1.5米以上、株间距离0.5米以内的四季常青树木,以确定墓区“四至”范围;
  3、墓道两侧种植高度离地表1.5米以上、株间距离1.0米以内的四季常青树木。
  4、每一排坟墓之前种植高度离地表1.2米以上、株间距离1.0米以内的四季常青树木;每座坟墓之间种植高度离地表1.2米以上的四季常青树木(间距1.2米内的种植1棵,在此基础上每增加0.6米增种1棵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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