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市场配置,提高经营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利用效率
(八)加强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的市场调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严格土地出让金征缴,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的,不得交付土地,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也不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土地使用证。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形成有效供给。严格按照公开出让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超容积率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九)推行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从2008年7月1日开始,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十)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等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符合规划、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用途和面积等指标明确的经营性用地,要与地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纳入公开出让范围。按市场化途径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登记。对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防项目和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可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可以无偿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单独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得分割转让。鼓励工业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
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
(十一)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的原则,加快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激励和督促检查力度,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有序拓展土地利用空间。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宅基地整理,鼓励开展农居点由平原地区向低丘缓坡迁移的试点。
(十二)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村庄整治扶持力度,鼓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不断提高复垦整理的质量。对规划确定需进行村庄撤并的,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资金补助标准,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农民接受的宅基地退出机制。
(十三)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继续开展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开展建设项目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利用,专项用于新垦造耕地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或劣质土地的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指导农民采取轮作、土壤培肥等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的技术措施,不断提高现有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地力水平。对新造耕地、补划的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要严格掌握质量标准,制定地力培育激励政策,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水利部门要大力开展节地节水的资源节约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农业用地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