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构建土地管理综合防控机制,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十四)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层层落实责任,并建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考核制度。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开发区(园区)内发生违法用地的,实行“一票否决”。
(十五)整合力量,着力形成土地执法监管的合力。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部门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立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级土地管理协管员制度,试行农民建房用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乡镇区域内违法用地委托乡镇政府执法监察的机制。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遏制农村违法建房现象。强化重点区域信访管理制度,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十六)建立闲置土地定期清理处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转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各地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通过收取土地闲置费、调整置换、协议收购、依法收回、退地还耕等途径处置和盘活闲置土地,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转变用地观念,把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切实加强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十八)建立综合协调制度。市政府建立由市国土、发改、经委、监察、财政、规划、建设、水利、农业、外经贸、审计、林业、贸粮、环保、开发区(园区)等单位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综合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制定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