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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厅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成员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政策法规、医政、疾控、科教、应急、中医等局(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是省卫生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管理、协调指挥及重大事项决策。
  第五条 省卫生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为其常设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负责办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生物样品运输的审批;
  (三)负责办理在三级(BSL-3)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四)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BSL-1)、二级(BSL-2)实验室备案及情况汇总;
  (五)组织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培训;
  (七)承担其他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卫生厅成立由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各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含部、省级直属单位)所有BSL-1、BSL-2实验室备案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管理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管理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分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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