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州市成品油销售定额发票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广州市成品油销售定额发票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273号)的意见,我局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广州市成品油销售定额发票,为尽量降低成品油销售定额发票启用给纳税人带来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给予支持配合。
一、成品油销售定额发票的领购使用
(一)广州市非使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加油站(以下简称“非税控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统一使用成品油定额发票,不再适用手写版广东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二)非税控加油站纳税人在2008年9月底之前领购的手写版广东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自领购发票之日起6个月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三)考虑到非税控加油站销售大宗成品油确需开具大额销售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适量的电脑版广东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二、开票数据的采集
从2008年10月1日起,使用成品油销售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将开票数据汇总录入到“普通发票稽核系统(企业端)”,采集开票数据。相关的《操作说明书》和录入程序将于10月1日前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更新发布,免费供纳税人下载使用。
三、开票数据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