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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信息报送的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局重大价格决策的情况,包括工作思路、工作部署、主要措施、阶段性进展情况、成效及经验;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完善决策的建议;

  (二)价格工作的重大部署等;

  (三)涉及价格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

  第五条 信息管理

  (一)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负责全省价格信息管理工作;

  (二)信息发布和考核的主要载体为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编发的政务信息及省物价局编发的《物价情况》;

  (三)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各处室、单位要建立信息员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收集、编写、上报信息;

  (四)各单位信息人员对采编的信息,要认真加工,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联系电话:0551-2648026;电子信箱:wujiaqingkuang@126.com,邮件标题统一为“××单位报送信息(编号)”];

  (五)试点县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报送信息,非试点县(区)价格主管部门须经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稿件须注明供稿单位);

  (六)省物价局考核省局各处室、单位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信息报送、采用及领导批示情况;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只考核信息采用及领导批示情况;

  (七)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实行定期发布信息报送重点与通报信息报送情况的制度。

  第六条 价格信息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和表彰制度。

  第七条 目标任务考核中政务信息的考核以《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宣传工作的通知》(皖价综〔2007〕117号)规定的任务和分值为准。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工作者的评比和表彰以《安徽省价格信息工作考评表彰办法》为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价格信息工作评比表彰办法

  附件

安徽省价格信息工作评比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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