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一要加大对向重点流域、水库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大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爆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黄福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黄学明(市政府办副秘书长)
林联锦(市环保局局长)
刘福松(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黄 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柳东(市经贸委副主任)
张华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严福春(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冶平(市建设局副局长)
章惠阳(市环保局副局长)
郑 荧(市工商局副局长)
杜轩民(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永清(龙岩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章惠阳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三、部门分工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电力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经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限期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