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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九)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湘财社〔2007〕42号)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完善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各地要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或减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严禁向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集资、摊派或乱收费,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涉及服务性收费有关政策由省物价局制定。
  (十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当地财政安排。同时在市州和设立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形成机构完整、职责明确、操作规范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网络。
  要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的促进作用。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并经过了创业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对具有一定经营能力或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贷款项目申请,职业培训机构优先推荐,担保中心优先审批,金融机构优先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财政要进一步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较大、贷款回收率较高的街道社区和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的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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