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十四)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但因大龄、身体状况、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以下登记失业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各地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就业困难人员的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协助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这项工作。
(十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凡由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需要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兑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实施专项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十六)加强对就业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各级政府要给予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和帮助,省财政在实行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时要给予重点倾斜。
(十七)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各地要按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湖南省建立促进就业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号)的规定,加快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要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