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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大力加强技工院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技师学院的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培训体系。各市州、县市区至少要选择一所师资力量较强、规模较大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创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工作。在整合培训教育资源的基础上,省重点扶持建设好一批省级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示范基地,发挥示范效应,带动各地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十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职业培训,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援助计划,2008年至2012年帮助全省有就业愿望的农村贫困家庭至少一人实现转移就业,实现脱贫。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培训,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培训。对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筹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提供职业培训服务。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二十三)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或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自身职业发展和岗位技能要求,参加高级技能以上培训的,企业应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本地经济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当地政府应加大投入,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制定。
  (二十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政策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省劳动保障厅将商省财政厅等部门将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意见。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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