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淄卫办字[2008]62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2008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即将开始。为认真做好在我局注册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依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在我局注册的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在我局注册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校验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自查工作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4、各诊疗科目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及执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凭证
三、时间安排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6日-8月20日):各医疗单位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并上报有关材料;第二阶段(8月21日-9月21日):市卫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第三阶段(9月21日-9月30日):集中办理医疗机构校验登记注册。
四、校验的重点
本次医疗机构校验的重点:一是科室设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布局是否合理,名称是否规范;二是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四是临检质评及院感质控是否到位;五是“三基”训练落实是否到位等。
五、工作要求
1、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近年来的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内容包括依法执业、质量管理、医院感染控制、行业作风建设等,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2、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的标准和依据。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查找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本设备配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