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动增加进驻政务大厅项目并经中心批准的,每项加0.5分;
2.创新便民服务项目或有突出便民服务效果的,每项加0.2分;
3.主动缩短办事时限并报中心备案被采纳的,按下述办法加分:
①一次性压缩时限30%以上的,每项加1分;
②一次性压缩时限50%以上的每项加1.5分;
③承诺件改即办件,每项加2分。
4.主动改革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被中心采纳的,每项加1分。
(二)业务量方面 (最高分5分)
根据各窗口单位录入市政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的实际受理办结业务量加分。
1.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超过15000件以上的窗口单位加5分;
2.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10000-15000件的窗口单位加4分;
3.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5000-10000件的窗口单位加3分;
4.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1000-5000件的窗口单位加1分;
5.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1000件以下的窗口单位不加分。
(三)其他情况(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窗口申请,考核组查证属实,给予加分:
1.围绕政务服务认真开展工作研究,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报送相关文稿及信息,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或相关信息上每采用1条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2.窗口及派驻部门对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的工作积极配合、完成任务的,每次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3.窗口单位集体或个人先进事迹被新闻媒体单位报道的,按等级加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进驻大厅的窗口单位(含联络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对进驻大厅的各窗口单位(含联络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核:
(一)应当进入而未进入政务中心的;
(二)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不按要求派员进驻,或敷衍了事选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三)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提供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