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区域:村庄集镇、工矿企业、居民区、中小学校舍等人口稠密地区周边;各类矿山采空区、尾矿和废渣堆放点;重要公路、铁路路段、水利工程设施区等。
(二)排查治理方式
按照企业、矿山、乡镇(居委会)、村庄、学校等全面排查治理,各县(市)国土局、区直属分局指导、监督。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突出问题。
二是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监管、执法结合起来,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和“年检”工作,加大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三是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结合起来。做到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明、底数清,健全地质灾害点监控治理台帐,及时宣传对地质灾害隐预防知识,增强受威胁单位和群众的自主防范意识。完善县、乡、村三级监测网络、群测群防预警网络,层层签定地质灾害防灾监测责任书,明确每个隐患点监控的具体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具体监测人,将监控、治理责任落实到人;及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相应的单位和群众手中。隐患轻微的要及时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要明确责任,加强监测,责成治理单位制定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应急救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三)排查治理职责划分
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私挖乱采:由监察支队负责,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实施。
2、超层越界开采:由矿产开发处负责,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矿产开发服务中心配合。
3、地质灾害:由地质环境处负责,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地质环境监测站配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要按照市政府“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做好本行政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情况上报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月至4月)
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春季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针对春季用煤高峰的特点,认真开展春季排查私挖乱采专项行动,加强巡查督查,严防私挖乱采和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针对冰雪融化极易发生坍塌、崩塌等地质灾害的情况,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治和监督工作。凡在短期内能够消除隐患威胁的,务必在3月底前完成除险加固或治理工作;暂时难以消除隐患威胁的,要加强监控,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应急救援预案五落实。严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严禁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加强对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并于3月底前上报第一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