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导各县市区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环境消毒工作,并深入现场,对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将当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4、了解核实震灾后畜牧系统受灾情况(包括人员、财产、畜牧生产等)。
5、督促各县市区加强检疫监管,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措施,严禁死亡畜禽及其产品上市。
六、动物疫病防控
(一)疫病监测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异常死亡的动物,应及时向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或畜牧部门报告。各级动物疫控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排查疫情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疫病扩散蔓延。要加强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和主要领导带班制度。强化应急工作,同时根据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合理处置突发疫情。
(二)动物源性产品卫生
各级畜牧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督,严防病死、死因不明和腐败动物尸体转运进入流通销售环节,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加大对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抗拒检疫和运输、加工、经营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严厉打击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三)病死、死因不明及腐败的动物尸体处理
1、组织养殖业主、农户及群众清理、收集死亡动物尸体。加强个人卫生防护,防止尸体再次污染环境。在野外发现的动物尸体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处理方法: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深埋。深埋应选择远离水源地带或高岗地带,坑深在2米以上(尸体覆盖前离地表1.5米以上)。尸体入坑前、后,撒上石灰或消毒药水,覆盖厚土(不能夯实)。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焚烧处理。
(四)圈舍及养殖环境消毒
畜牧兽医部门要指导受灾养殖场(户)进行消毒工作;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加强防疫管理;落实卫生消毒、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防止发生疫情。
1、消毒范围
消毒重点是畜禽舍、屠宰场(点)、畜禽及其产品加工、销售场地、仓库、中转场地、牲畜市场、农贸市场、饮水源、畜禽运输车辆、用具等。
2、常用消毒药品及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