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政发〔2008〕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进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及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吸引和鼓励海内外创业领军人才和知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入示范区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
(一)制定符合示范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要的创业创新优惠政策,旨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领域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吸引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经过5至10年的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我国生物医药优秀人才的聚集区、研发转化的核心区、产业发展的标志区。
(二)示范区位于滨海新区,土地规划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投资100亿元建设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不少于100万平方米的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场地。
(三)通过政策的实施,力争5年内实现“2115”发展战略目标,即5年吸引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200名,支持重大生物医药研发转化项目100项,聚集国内外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100家,带动形成50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规模,使之成为滨海新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的聚集区,带动国家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二、人才鼓励政策
(四)享受人才鼓励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的生物医药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包括:能够引领和带动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拥有知识产权清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产业化前景的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项目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津创办企业的创业人才;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和投融资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经纪人才。
(五)设立“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 每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各功能区配套1亿元,由市人事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对引进海外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前景项目的创业领军人才由专项资金给予300万元经费资助(含200万元项目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从“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中设立专项资金对创业领军人才的入区项目提供500万元风险投资扶持; 由各功能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入区产业化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对于国内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