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基础上,在政府指导下进行。
承担区域供热的新、扩建热电联产机组所需配额,从所替代单位拥有的配额中无偿取得,不足部分通过排污权交易解决。现有热电联产机组,扩大供热区域后,热网覆盖区域新增替代源的配额,无偿转移至供热单位。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排污权交易管理系统,承办配额的登记、交易以及交割等工作,跟踪监督交易合同履行情况。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平台,提供全省环境质量和总量削减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与排污交易相关的资料,并定期公布交易信息,为排污权交易双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交易价格在政府指导下,由双方根据二氧化硫削减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由受让方委托环境评估单位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可行性评估,交易工作可结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就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签署书面合同,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交易标的、配额的数量、价款、转让的时间和方式等内容。交易合同分别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评估和备案程序可以简化:
(一)拥有配额的在建或拟建项目,因停建或缓建出让配额;
(二)企业内部配额转移;
(三)同一法人之间配额转移;
(四)按照上大压小关停方案和计划,已实施关停机组的配额转移。
第十五条 受让方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书面合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可行性评估报告、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双方原持有配额的书面确认材料。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让方提供的交易材料,在15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
(一)交易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易原则。
(二)出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山东省阶段性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要求、减排任务及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