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合政[2008]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严格按照按照法律法规,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尊重农民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土地,也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流转收益。流转应坚持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确保农民“不失地、不失权、不失利、不失业”。
(三)坚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行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通过强化村级组织管理职能,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土地集中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二、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鼓励农户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引导同村同组农户以互换形式使土地相对集中,发展生态高效农业。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流转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