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函房[2008]455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范房屋登记行为,建设部颁布了《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并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8]24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
房屋登记办法》的学习培训,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各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市也可以组织县(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集中学习培训;要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
房屋登记办法》,营造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和规范房屋登记主体。一个城市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只能有一个登记机构从事房屋登记。撤县(市)设区的地区(包括各类开发区),房屋登记应当统一登记机构、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业务规范、统一登记簿,以确保登记的公信力和公示效力。
三、尽快建立房屋登记簿,并逐步规范健全。《
物权法》和《
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要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在2008年7月1日前做好建立房屋登记薄的各项准备工作。《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办理的房屋登记,要严格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随即记载到登记簿。对《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的房屋登记,各省辖市要在200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登记簿,各县(市)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