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门统计管理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部门统计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的各类统计调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部门统计工作。
有关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第五条 部门统计应当依法进行统计调查,科学采集统计数据,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部门统计应当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部门统计应当建立数据管理制度,规范部门统计数据的采集、使用、交换与发布。
第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应当规范。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应当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
第七条 调查者应当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统计资料应当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