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三政[2008]30号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三)居民医保费由个人缴纳,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参保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我市居民医保实行统一政策,三门峡市区(湖滨区、开发区)和各县(市)分别管理。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居民医保工作中的职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应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参加居民医保。
(五)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六)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身份认定。
(七)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
(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居民的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工作。三门峡市城区居民医保业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