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三门峡市城镇户籍(含所辖县〔市〕,下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异地户籍在本市就读的中小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保。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可比照中小学学生参保。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 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
(一)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二)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三)18周岁以上低保、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
(四)18周岁以下低保、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不再缴费,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5元。
第八条 三门峡城区参保人员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开发区)财政负担,县(市)参保人员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参保居民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居民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划分为居民门诊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居民门诊账户按18周岁以上人员20元/人年、18周岁以下10元/人年计入。
居民医保基金划出居民门诊账户后的其余部分为统筹基金。
第十条 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医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