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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抚顺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办法》业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王阳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

抚顺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得到赔偿,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依照本办法在本市确定的保险公司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贸易市场、宾馆、饭店、旅店、洗浴场所等商业饮食服务场所,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网吧、歌舞厅、游乐场等文化娱乐场所。
  本办法所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火灾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据本办法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前款中所指人身伤害的人员范围包括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造成伤害的全部人员;财产损失是指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的承租业户的财产损失及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承租业户的雇佣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公众聚集场所产权者、经营者的财产损失。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区)消防部门会同商业、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负责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属于产权者自行经营的,由产权者负责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属于租赁经营的,由承租者负责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与承租业户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将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纳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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