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木材消耗数量:指加工所消耗木材或经营木材数量,计量单位用立方米。
五、其它要求
(一)实施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县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主管领导、主办领导和主办人责任制,本着“依法规范、简约便民,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严格审核和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县(市)要尽快实施行政许可大厅一站式办理方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为免费发放。严禁各级林业部门向发证单位和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及其它换(发)证费用。
(三)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换(发)许可证工作中,要与同级工商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换(发)证结束后,要将新领证企业名单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其协助监督管理。
(四)县级林业部门应提前将换(发)证条件、范围、要求和程序通知到有关企业。因林业部门未通知企业而未领新版许可证的,县级林业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企业自身原因未申领新证的,后果自负。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换(领)许可证而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木材来源登记台帐是有关部门审核木材来源的重要依据之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换(发)许可证时,应督促和指导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建立木材来源登记台帐。还没有建立台帐的,暂缓办理换(发)许可证,限期建帐。愈期不建帐者,不予换(发)许可证。
(六)此前印制的许可证自本文送达之日起停止使用。已经换领2007年印制的许可证者,不再重新审核,由企业持原证换领2008年新版许可证。持有2006年12月底前印制的旧版许可证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条件、程序直接登记换领2008年印制的新版许可证。
未用完的旧版许可证(含2007年版)一并交回省林业局。
(七)本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附件:1、《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换证登记表》(略)
2、《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