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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8〕285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

  地震灾区转移到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程序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交通费补贴

  对灾区转移到我省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灾区劳动者可凭交通票据、本人《居民身份证》、企业吸纳就业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直接报销。上述交通费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三、社会保险补贴

  对支援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从支援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企业可凭吸纳灾区劳动者名单、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季度缴费明细、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按季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四、差旅费补贴

  用人单位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到灾区举办专场招聘活动,集中接收灾区劳动者来我省务工的途中伙食费以及车船费,由企业先行垫付。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接收灾区劳动者名单、劳动合同书、灾区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车船票据等,对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省里根据各地接收灾区劳动者实际,通过省级安排的劳务经济专项资金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上述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为2009年7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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