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几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考核要点: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镇域内无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
(2)无滥砍滥伐山林、破坏植被,违规开山采矿及乱采、乱挖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发布的《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执行。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考核要点:
(1)城镇布局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
(2)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交通、治安秩序良好,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标语、广告牌设置规范。
(3)街道清洁卫生,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卫生死角。
(4)城镇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较好的庭院绿化、街道绿化、绿化广场和园林景观。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考核要点:
(1)所管辖的村有70%达到“生态村”环境目标。
(2)乡镇域内以山、水、田、林、园、路为主的大生态架构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和环境效应。
(3)基本做到大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坑,无污水溢流和黑臭水体、无直接排放污水和随意倾倒垃圾现象。
(4)整治“白色污染”(包括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等)取得到明显成效。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考核要点: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阵地,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