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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优美乡镇和新农村生态村建设主要指标的通知

昆明市新农村生态村建设主要指标(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园林绿化及生态建设的意见》(昆发〔2008〕8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3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着力提高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照《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生态村基本条件及主要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定并实施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村容整洁、卫生保洁,宅边、路旁、空闲地绿化,水清气洁。

  考核要点: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并按程序审定,报县、市级有部门备案。

  (2)村域有功能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3)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4)村容整洁,卫生保洁。村域范围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草堆、石堆、柴堆、粪堆及乱扔垃圾现象;无臭水沟、死水塘,水体无异味(包括排灌沟、渠,水塘等)。

  (5)村内宅边、路旁、空闲地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植树。

  (6)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2.经济发展符合环保要求。

  考核要点:

  (1)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2)推广科学施用农药、化肥技术,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较高。

  (3)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及农用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成效明显。

  (4)村域内主要工矿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3.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几年来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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