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以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8〕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以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08〕93号)要求,经市政府十四届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面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进一步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低保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城市低保标准提高不得低于21%的工作要求,全省提出的参考标准为由162元提高到192元。参照其它地市的标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由1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补差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全省人均补差水平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元的实施意见,我市人均补差水平由过去的87元提高到月人均107元,并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物价补助。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统一工作部署,我市低保人员的物价补助在每人每月发放29元的基础上,再提高15元,达到每人每月44元,并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低保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683元提高到900元的意见,我市东山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
(二)补差水平。全省农村人均补差水平由360元提高到564元,我市东山区农村低保人均补差水平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50元相应提高到每人每年650元。
(三)物价补助。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临时性物价补助。同时每户每年发放200元取暖补助。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供养标准。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年标准提高到2320元,分散供养提高到1720元。
(二)物价补助。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每人每年增加80元的物价补助。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