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有资金资产项目范围。
(一)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6.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户外广告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3.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4.各类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项目;
5.各类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政府采购项目;
6.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7.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等;
8.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9.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公有资金(含国家融资)投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5.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7.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8.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9.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0.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但最终需要财政偿还的项目。
第五条 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实行招标项目、监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三进场”,并对统一进场的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监管。主要包括: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市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教育局、水务局、药监局、工商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市监察局派驻监察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各项工作的监督,主要包括受理有关招标投标工作来信来访,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对招标投标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依法从政情况实行相关监督。凡需经市政府批准或上报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包括需要采取特殊交易方式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进入招标投标统一交易平台的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实行统一进场报名、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收费管理、统一考勤考绩等“六个统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逐步推行网上报名、远程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