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的通告
(珠府〔2008〕93号)
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是解决澳门、珠海供水问题的关键性工程,计划于2008年10月动工建设。为确保该工程建设和征地补偿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
一、纳入2007年11月5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和斗门区政府颁布的《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珠国土公告〔2007〕2号)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附着物补偿,按上述珠国土公告〔2007〕2号的规定办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属于珠国土公告〔2007〕2号范围外新增的工程枢纽施工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土地征用线、移民搬迁线以下和竹洲头泵站、输水管线工程保护范围、泵站配套道路、白蕉镇孖湾村委会马墩村小组土地权属范围内涉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白蕉镇孖湾村委会马墩村小组,除复转军人、大中专学校毕业未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和“两劳”回籍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自行迁入的,一律不按移民处理,搬迁时不予补偿。
四、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好实物指标调查。
五、划定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为保护范围,明确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六、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和规划移民安置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当地干部群众顾全大局,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