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制定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和城镇特困居民医疗减免政策。
(五)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在校学生的政策宣传和参保登记工作。
(六)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七)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甘政发[2007]31号和甘机编办发[2007]66号文件,结合市、县(区)工作需要给同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核定必要的人员编制,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八)物价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药品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服务标准以及诊疗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的身份认定工作。
(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和终结;
(二)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出管理、报送资金使用计划、编报预决算、统计、稽核工作;
(三)负责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
(四)定期报送和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
第九条 各县(区)城市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各类学校要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城镇居民参保基本信息,监督就医行为,办理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设立缴费台账,及时反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城镇居民(含中、小学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残疾人员有效证件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以户为单位填报《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提供家庭成员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 各县(区)所属街道办事处、镇,在受理参保审核后,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以财政部门制发的《收款凭证》收缴居民参保缴费,并及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发给《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