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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享有接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保健、健康档案建立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享有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不含城市低保人员):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费6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中央、省、市、县(区)分别补助40元、30元、5元、25元)。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费4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对面向全省、全市范围招生的市属学校(陇南师专、陇南卫校、陇南农校)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其余学校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元】。

  (三)城市低保人员(包括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费2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元。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代缴20元。

  (四)属于低保对象的各类在校学生: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费1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元。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代缴10元。

  (五)学龄前幼童按小学生缴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可随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进行调整。调整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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