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的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院费用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一级医院(含基层社区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400元。
2、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一级医院(含基层社区医疗机构)按70%报销,二级医院按60%报销,三级医院按50%报销。
3、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4、在统筹地区外务工、暂住、探亲等人员因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回本地治疗,确需在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后按规定标准报销。
5、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参保人员,可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卫生院、妇保站、防疫站、计划生育站出具的有效费用结算票据按规定标准报销。
(二)住院及费用报销程序
1、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须持有住院证明、《医疗保险证》到所在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入院通知单》后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病人三日之内补办。
2、住院人员须经社保经办机构检查核对,并在《入院通知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报销。
3、住院费报销:①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终结后直接在医院按规定报销,医疗机构所报销支付的费用每月25日前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汇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支付。②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征得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医疗终结后凭《医疗保险证》、住院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转诊转院申请表报销。
(三)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按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甲乙类执行,乙类药品由个人先自负15%后按甲类标准报销。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执行。国家、省上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高封顶线以上部分,可申请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60%,最高报销限额为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