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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和抗震救灾模范工作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逐级做好推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系统归口部门负责本辖区和本系统的评选推荐工作。要确定评选推荐工作的负责人和办事机构,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我市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将评选推荐的过程作为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事迹和崇高思想境界、凝聚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力量的过程,激励全市人民为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又好又快发展做贡献。

  各系统归口部门、各区县在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的基础上,可推荐1至2个抗震救灾英雄集体,1至2名抗震救灾模范个人,于8月26日(周二)下午5:00前,将拟推荐英雄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基本情况及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附电子稿)报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报视为弃权。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英雄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由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上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标准,确保评选推荐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抗震救灾中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出来的英雄集体和模范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社会影响,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党政领导干部为全国抗震救灾模范人选,须征求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企业负责人为全国抗震救灾模范人选,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三)突出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推荐的重点是在抗震救灾一线表现突出的基层单位、干部群众和志愿者,以及公安、教育、民政、卫生、交通运输、水利、新闻等系统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推荐的英雄集体一般为处级以下单位,局级单位一般不参加评选。局、处级领导干部要从严掌握。

  四、奖励方式

  按照中办发电〔2008〕35号文件要求,对评选出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全国抗震救灾模范”荣誉称号,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表彰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和抗震救灾模范的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同时对获奖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奖个人颁发奖章。获奖个人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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