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五)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凭项目核准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