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本市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并对其中属于本办法《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简要说明: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上海市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
二、本目录细则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了市、区县的核准权限。其中:
(一)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核准:
1.市经委核准工商领域项目;
2.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
3.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核准所属区域内项目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4.其它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目录细则规定“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核准权限不再下放。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部门、市政府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