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历史遗留的项目(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回收情况。
(四)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情况;管理费用和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情况;银行账户设立和管理情况;住房公积金业务、征信、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检查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范情况。违规放贷和个人住房贷款逾期未收回情况;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住房公积金存放、定期存款证实书、国债凭证管理情况;大额资金调动审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住房公积金使用中出现的风险资金要坚决回收和妥善处置。
(六)检查并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和纠正单位自行归集自行提取、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纠正住房公积金提取难、贷款难的问题。
(七)检查各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一)为协调促进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对各地的监督和检查,成立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省建设厅厅长高克勤任组长,省监察厅副厅长李政科、省财政厅副厅长李良田、省审计厅副厅长胡吉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副行长徐涌、湖南银监局副局长王大庆和省建设厅总工程师唐道明任副组长,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负责全省专项治理的协调联络、组织检查与指导、情况汇总与分析等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省建设厅:牵头组织省领导小组会议,向省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方案;研究完善省专项治理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牵头组织专项检查。
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参与专项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检查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参与专项检查。
省审计厅:负责监督检查2006年、2007年审计调查和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审计,参与专项检查。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参与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