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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2008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水利指标的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说明:此表在每年12月10日前送市水利局办公室。

  附件2:
  重庆市防洪保安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考核自评表

  区县人民政府(盖章):            日期:

内容

考核评分标准

扣分

自评得分

备注

城镇堤防建设

(40分)

城市堤防建设

(14分)

全面完成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计4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全面完成年度建设形象进度的计1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乡镇堤防建设(14)

全面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计14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2008年内未完工渝水计〔2007〕47号文安排计划的重点集镇堤防工程的计6分,未完成的按完工比例计分;在9月中旬前开工、年内建成渝水计〔2008〕18号文安排计划的重点集镇的堤防工程的计8分,反之按开工和建成比例计分)。

 

 

 

验收销号考核

(12分)

区县政府按时出具达标销号、自筹兜底承诺函和进行开工、竣工公示的各计6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病险水库整治

(60分)

中型及小(一)型水库

(40分)

按完成病险水库整治目标任务座数(以公示后无异议的完工座数为准)占年度目标座数的比例计分。

 

 

 

小(二)型水库

(20分)

按完成病险水库整治目标任务座数(以公示后无异议的完工座数为准)占年度考核目标座数的比例计分。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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