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考核评分标准
| 扣分
| 自评得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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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堤防建设
(40分)
| 城市堤防建设
(14分)
| 全面完成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计4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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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成年度建设形象进度的计1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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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堤防建设(14)
| 全面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计14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2008年内未完工渝水计〔2007〕47号文安排计划的重点集镇堤防工程的计6分,未完成的按完工比例计分;在9月中旬前开工、年内建成渝水计〔2008〕18号文安排计划的重点集镇的堤防工程的计8分,反之按开工和建成比例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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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销号考核
(12分)
| 区县政府按时出具达标销号、自筹兜底承诺函和进行开工、竣工公示的各计6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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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整治
(60分)
| 中型及小(一)型水库
(40分)
| 按完成病险水库整治目标任务座数(以公示后无异议的完工座数为准)占年度目标座数的比例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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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二)型水库
(20分)
| 按完成病险水库整治目标任务座数(以公示后无异议的完工座数为准)占年度考核目标座数的比例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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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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