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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新进入徐州市场的外省市建筑企业、重点监控建筑业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4%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缴纳。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缴纳。按项目累计缴纳保证金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100万元缴纳。
  (三)在徐施工三年以上,无拖欠民工工资记录、无投诉上访、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凭所在地建设(筑)主管部门证明,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实行银行保函担保。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工程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分阶段滚动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纳金额暂按合同额3000万元计算。工程完成3000万元工程量后,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金可以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按工程项目合同价全额缴纳保证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需要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按应缴保证金的30%缴纳。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建设局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有权动用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三)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每月支付民工工资的;
  (四)建筑业企业与民工发生工资支付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决定先行给付的。
  第七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承诺。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应向市建设局承诺用工方式、工资结算周期、支付责任主体以及违约责任(承诺书见附件二)。同时向指定银行承诺,当发生欠薪事件时,市建设局有权动用专户保证金。
  (二)建筑业企业举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三)市建设局认定。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受到欠薪投诉,在市建设局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市建设局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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