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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确认、项目单位审核后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项目批准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设计变更超过50万元或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原批准部门报告,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现场经济签证需经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一次性经济签证超过20万元的,应在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认。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月报表,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五十五条 审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达竣工决算审计通知。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照审批程序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择部分大中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九条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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