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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公安机关对不需作出处理决定但应当移交人民法院的继续盘问人员,适用继续盘问起止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3小时而人民法院执行局仍未响应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对于公安机关所在地法院先行接受被执行人的,执行地法院应当立即派员将被执行人带回。
  (十)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应将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拘留所,公安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收押。
  三、关于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财产问题
  (十一)公安机关在处理道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查找、提取肇事车辆的保险单证;对于事故处理可能超过1个月以上并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应当告知受害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后,应当审查肇事车辆的情况,并在必要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依法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十二)人民法院需要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典当、寄卖等信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函》,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帮助;公安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提供协助。
  (十三)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法院已经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监控,并在办理年检、过户、查处交通违章过程中予以协助查扣;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查扣车辆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求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监控、查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提供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接公安机关查扣到车辆的通知后,应立即与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四、关于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问题
  (十四)对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问题的重大案件,人民法院在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腾退、强制开启、拘传、拘留等措施前,应当先行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积极协助。
  (十五)人民法院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法,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人员人身安全。
  (十六)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妨害清算、隐匿毁损财务帐册等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对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
  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发现不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书面反馈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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