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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电厂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电厂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沪价公[2008]014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燃气电厂天然气价格上涨矛盾,确保正常的天然气发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精神,现将调整本市燃气电厂临时结算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结算电价标准
  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燃气电厂年度发电在1300小时以内的,按照实际发电量,上网电价临时结算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8分钱(含税,下同);2008年8月20日起,燃气发电上网电价临时结算价格在7月1日调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上调2.5分钱。
  二、继续对发电备用实行补偿
  燃气电厂处于备用状态下,实际利用小时数不足2500小时的,按照实际利用小时与计划利用小时的差额,根据节能调度和经济调度的原则,安排市场采购,落实发电调控计划,市场采购价格另行制定。对燃气电厂发电备用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仍按每千瓦时0.224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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