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南政办〔2008〕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实施近一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07〕254号)进行完善,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未成年人(参保学生不受年龄限制,下同)医疗保险待遇。
1、提高未成年人门诊、住院待遇,增设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特殊病种。
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的各档起付线为原来的50%,封顶线、补偿比例不变。
未成年人住院封顶线从原来的3万元提高至6万元(含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起付线、补偿比例不变。
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的报销办法由市及各县(市、区)另行具体制定实施。
2、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死亡,凭有关材料给予一次性补偿5000元(不含门诊、住院规定报销费用)。
3、允许今年未参保的学生选择缴纳2008年10月-12月(第四季度)的保费9.5元,享受15000元的封顶线医保待遇(含起付线、自付比例部分)。
调整后未成年人疾病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医疗的补偿办法具体见下表:
不同级别医院
| 未成年人特殊门诊补偿
| 未成年人住院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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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补偿
比例
| 年累计
封顶线
| 起付线
| 补偿
比例
| 年累计
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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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
| 100元
| 70%
| 10000元
(含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
| 300
| 70%
| 60000元
(含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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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医院
| 150元
| 60%
| 50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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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医院
| 50%
| 60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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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省级以上医院
| 50%
| 70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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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特殊门诊包括: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治疗、门诊危重病的抢救和意外伤害门诊。
备注:1、未成年人若同时使用特殊门诊和住院补偿,其一年内统筹金补偿限额累计封顶为60000元(含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2、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未成年人的封顶线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7500元(含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3、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报销方法由各县(市、区)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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