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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冀建城〔2008〕48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为加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市场监管,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决定对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许可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条件。

  (二)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到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企业是否办理了注销手续。

  (四)市场从业行为。有无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

  (五)对于暂定等级的企业,还要重点审查该企业近年来的工程业绩和在职建造师(项目经理)状况是否满足转正条件。

  三、方法步骤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网上申报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主申报阶段(截至到2008年8月31日)

  各市政公用施工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对照相关的资质标准,按照附表格式如实填报企业相关情况。凡暂定等级的企业,还应提交近年来的工程业绩、在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料。

  第二阶段: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监督检查阶段(2008年9月1日~9月30日)

  省建设厅委托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自主申报的基础上,采取审查网上申报材料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辖区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被检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提出结论性的建议,其中,对暂定等级的企业提出能否转正的建议。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后(包括所辖扩权县监督检查情况),填写附表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报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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