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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一)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二)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
  1、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2、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3、门诊手术区域:
  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洁净手术室,应符合“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应设置:
  (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2)准备室;
  (3)刷手间或刷手处;
  (4)更衣室或更衣处;
  (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
  (6)污物处理区域。
  4、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5、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手术间。
  清洁区:刷手间或刷手处、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缓冲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污染区:污物处理。
  三、基本装备要求
  1、妇科检查床;
  2、妇科手术床;
  3、手术包;
  4、器械台、器械柜;
  5、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
  6、会阴冲洗器具;
  7、筛网、大小量杯;
  8、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手套(消毒手套)、棉签(长、短)、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
  9、基本急救条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尿包等;
  10、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
  11、放射检查条件;
  12、心电检查条件;
  13、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
  14、B型超声仪;
  15、清洗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条件:
  (1)手术室具备紫外线灯或空气消毒机;
  (2)中心供应室(或手术室)应具备清洁、超声清洗、酶洗设备;
  16、卫生宣教条件:宣教资料、模型、避孕药具、插图、宣传版、放录像等设施;
  17、卫生咨询条件:应配备桌椅、模型、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等。有条件的可设热线电话、电脑及相应查询软件等;
  18、转送疑难、危重症病人的必需设备及药品。
  以上设备应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四、工作人员要求
  (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门诊在编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妇产科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护理人员不少于1人;设计划生育病房的根据床位数配备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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