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年金制度应与劳动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正常变换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因升学、参军、失业或重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职工,其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加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后再转移原有个人账户资金,此期间的账户管理费用由职工和原就业企业协商分担。出境定居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四、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本企业的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具有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必须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但参加的职工代表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受托人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对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必须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各专业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及职责终止和更换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并根据职工个人账户期初余额的多少按当期净收益率足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年金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取或收取的管理费,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具备建立企业年金资格和条件的企业,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自愿建立企业年金。凡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都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以集体协商的方式通过。中直企业及省属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余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其年金方案须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不得建立企业年金,也不得在税前列支相关费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受理。企业年金方案的拟定和备案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