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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小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三)对违反封闭墙管理相关规定的小煤矿,有关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追查处理,并追究区煤炭管理部门或办矿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小煤矿资源核定领导小组,由市国土局牵头,市煤炭局、淮南煤监分局参加,组织有关专家对谢家集区淮西湖周边小煤矿的安全开采煤量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认定各小煤矿的剩余安全开采煤量和剩余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到期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安全生产条件滑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小煤矿,或一年内连续发生零星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小煤矿,一律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谢家集区淮西湖周边的小煤矿越界开采的,一经发现,立即由区政府予以关闭。严厉打击小煤矿非法开采行为,因非法开采造成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编制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步骤、方法和措施,并督促办矿单位和小煤矿认真组织实施。凡今年底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二)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督促小煤矿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推进管理强矿,夯实小煤矿安全管理基础。所有矿井必须实现通风和防治水单项达标,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三)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监督小煤矿建立健全以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测及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矿井技术管理,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充分发挥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保障作用。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小煤矿的投资主体,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小煤矿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要经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报市煤炭局、淮南煤监分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和工商局备案。
  五、进一步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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