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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补助资金核拨和结算。

  补助资金依据各市州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规定上报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核定各市州补助资金总量,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80%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到各市州。各市州补助资金也应同期补助到位。补助资金按照统筹层次,全部划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2009年4月底前,各市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提出补助资金结算申请,并上报有关报表。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核查。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经财政部驻甘专员办核查后上报结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核查后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市州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制定。

  四、实施步骤。

  (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共同制定《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并与各市州政府签订。

  (二)2008年9月10日前,各市州对范围内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费用进行冻结,并核实、清理、归集到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从10月起,开展参保登记工作,办理参保手续。11月起,各市州要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参保个人账户,支付相应待遇。要统一制度、统一管理、规范运行,不得单独列账管理,不搞封闭运行。

  此次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解决后,各市州要按规定留足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及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遗留问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特点,完善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所有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为组成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筹集和分配,核拨、核查、结算补助资金,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确认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于9月底前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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