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参加项目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和国家机关之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项目总投资包含建设经费,以及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费、评审费、监理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单列预算。项目建设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中标金额,并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签订合同后,首期拨付30%;项目初步验收后,拨付70%(含首期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5%资金;剩余的5%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等维护期结束后再拨付。
第五章 监理、施工及验收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质资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根据项目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在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同时有安全系统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以保证和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应与有资质的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明确规定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市数字办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设计方案实施,使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市数字办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上述方案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化项目工程转包他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市数字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项目建设无法正常进行、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数字办报告,市数字办可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暂停建设直至撤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