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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四)切实履行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良好服务

  1. 保障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挪用合作组织的财产和资金。各级纠风、农监、农经等部门要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乱摊派、乱集资等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对违法收费和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2. 构建服务平台。各级主管部门要坚持分类指导,依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和服务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县乡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业务辅导员制度,加强辅导和培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协调部门间关系,及时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价格信息、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分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原产地标志。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

  3. 加强业务培训。在基层干部和农民中普及合作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合作意识,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力争用3年-5年时间培训1000名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业务指导骨干和能手。通过培训教育,使各级业务指导骨干熟悉合作理论和合作政策,提高正确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工作的水平,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4. 营造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知识,介绍合作组织原则,宣传示范合作组织的典型经验及优秀带头人的先进事迹,为推动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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